广州市健康科普资源库管理办法
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健康科普资源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卫生健康局,广州医科大学附属各医院,委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健康中国行动、健康广东行动建设要求,加快推进健康广州建设,充分发挥健康科普资源的作用,规范健康科普资源库工作,我委制定了《广州市健康科普资源库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9月9日
广州市健康科普资源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市健康科普资源库的管理,提高我市健康科普资源共建共享水平和使用效能,为公众提供优质健康科普资源服务,落实健康广州行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述的健康科普资源是指用于个人学习提升、开展健康科普传播的资源,包括文字、图片、图表、音频、视频等各类健康科普信息。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广州地区的医疗卫生机构、医学类教学科研单位及从事医疗卫生或医学类教学科研工作的个人等创作的健康科普入库作品。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广州市卫生健康委成立健康科普资源库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分管宣传工作的委领导担任组长,委机关相关处室、市卫生健康宣教中心、市疾控中心负责人为成员。主要职责:负责健康科普资源库建设规划、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
第五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健康委宣传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市卫生健康宣传教育中心负责健康科普资源的收集、交流和资源库的管理与维护等工作。
第三章 建设原则
第六条 科学原则。健康科普作品内容要正确,表达要准确,有可靠的科学证据,符合现代医学进展与共识。
第七条 规范原则。健康科普作品格式要适合大众传媒特点和规律,符合跨平台传播需求,易于被受众转发与分享。
第八条共享原则。通过最大化的共享健康科普资源,免费为社会公众提供优质健康科普服务。
第九条分类原则。按资源库管理、发展和实际利用需求,将资源库作品分级分类,实施科学管理。
第十条合法原则。不得提交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可能存在争议的作品,确保入库的作品合法合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方合法权益。
第四章 作品入库程序与管理
第十一条鼓励各机构、社会团体及个人等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健康科普作品。
第十二条 作品入库分为“报送、审核、公示、入库”四个步骤。
(一)报送。采用个人自荐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通过账号或接口等方式提交作品,并同时提交著作权人关于作品使用、引用、传播的授权同意书。
(二)审核。单位推荐的已公开发布的作品,由供稿单位审核并对内容的科学性真实性负责;单位推荐未公开发布的作品和个人自荐作品,由相关领域专家审核。
(三)公示。预入库作品公示三天,未收到异议则视为入库前公示通过,收到异议则重新组织专家审核。
(四)入库。对入库的作品提供唯一编码和录用证明。
第十三条入库作品在指定的开放平台进行发布,为社会公众提供公益服务。
第十四条 建立入库作品激励机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通报入库作品情况,对提供作品较多、点击率、使用率较高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奖励表彰。
第五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五条 作品提供单位或个人有正当理由,享有撤回入库作品的权利。
第十六条市卫生健康委对入库作品享有使用权,但仅限于公益用途。
第十七条 严禁剽窃、盗用他人作品。由作品著作权引发的相关纠纷问题,均由作品提供者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 使用者应遵守开放平台使用要求,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使用者申请并经管理方审核同意,可通过接口调用等方式获取和使用资源库的资源。
第二十条使用者使用资源库作品仅限用于个人学习及公益用途。如利用资源库作品形成论文、报告、产品、应用服务等成果的,应当注明引用来源;改编作品的,需征得作品著作权人的书面同意。
第二十一条使用者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获取非法收益,否则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二条 鼓励各区、市属三级以上医院、市级公卫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和专业特色建立科普资源库;各区、市属三级以上医院、市级公卫机构要积极参与市健康科普资源库(平台)的建设,通过接口或账号等方式实现与市健康科普资源库的融通,每年向市健康科普资源库提供不少于4件入库作品。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广州市健康科普资源库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