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有关部门查处曝光5起网上违法违规行为典型案例
疫情当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迅速部署,各族群众积极响应,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工作,但个别网民通过互联网散布涉疫谣言、扰乱公共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新疆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自治区公安厅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防范和惩治网络传播虚假信息条例》等法律法规,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人员网上违法违规行为予以查处。
案例一: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网民吴某散布涉新冠疫情谣言案
2022年10月23日,网民举报吴某(女,68岁,活动地:伊宁市)利用即时通讯工具散布谣言信息,扰乱公共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经核实,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十二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防范和惩治网络传播虚假信息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对吴某予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乌鲁木齐市网民白某、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网民热某散布涉新冠疫情谣言案
2022年10月27日,网民举报白某(男,33岁,活动地:乌鲁木齐市)、热某(女,19岁,活动地:伊犁州昭苏县)利用即时通讯工具散布“疫情期间各单位停工停产,每位市民将享受停工停产补贴50元/天/人”谣言,扰乱公共秩序,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经核实,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十二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防范和惩治网络传播虚假信息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对白某、热某予以批评教育。
案例三:乌鲁木齐市网民陈某散布涉新冠疫情谣言案
2022年10月29日,网民举报陈某(男,31岁,活动地:乌鲁木齐市)利用即时通讯工具散布“某自建房内居民自己给自己解封了……社区的来了骂社区,警察来了打警察”谣言,扰乱公共秩序,且被大量转发,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经核实,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十二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防范和惩治网络传播虚假信息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对陈某予以行政拘留7日。
案例四:和田地区网民周某散布涉新冠疫情谣言案
2022年10月31日,网民举报周某(女,37岁,活动地:和田市)利用即时通讯工具冒充社区志愿者散布涉新冠疫情谣言,扰乱公共秩序,且被大量转发,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经核实,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十二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防范和惩治网络传播虚假信息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对周某予以行政拘留7日。
案例五:乌鲁木齐市网民牟某寻衅滋事案
2022年11月1日,网民举报牟某(男,33岁,活动地:乌鲁木齐市)利用即时通讯工具散布涉疫不当言论,并煽动多人外出聚集,扰乱公共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经核实,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十二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防范和惩治网络传播虚假信息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对牟某予以行政拘留10日。
网信部门、公安机关郑重提示,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广大网民一定要从权威媒体、官方渠道了解疫情动态,切勿轻信传播非正规来源、未经证实的疫情信息。对编造散布涉新冠疫情不实信息和虚假防控措施、煽动对立情绪扰乱公共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有关部门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绝不姑息。希望广大网民知法守法、文明上网、同心抗疫,共同维护清朗网络空间。
同时,欢迎广大网民积极举报网上违法违规信息,对举报有功人员将予以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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